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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政议政
 

九三学社
马鞍山市委员会



   
九三学社马鞍山市委员会
工作条例(暂行)

(社市委三届十六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九三学社马鞍山市委员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九三学社章程》、《九三学社关于地方组织工作的若干规定》,结合市委工作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委会是全市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听取审议意见。
  第三条 市委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方针、政策和路线,接受中共马鞍山市委的领导,并与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
  第四条 市委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实行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 市委会领导全市社员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促进马鞍山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贡献力量。
  第六条 市委会听取和采纳并反映社员的建议和合理要求,接受社员的监督。

第二章 市委会的职权

  第七条 贯彻、执行九三学社中央、省委和中共马鞍山市委的决议、决定及重要会议精神,实施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第八条 讨论、决定本地区重大社务;
  第九条 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第十条 筹备、召集下一届市社员代表大会。

第三章 市委会全体会议

  第十一条 市委会全体会议领导全市的社务工作,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需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十二条 市委会全体会议召开的时间和议程,由主任委员会议决定;会议由市委主委召集并主持,主委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一名副主委召集并主持。
  第十三条 市委会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邀请范围由主任委员会议确定。
  第十四条 会议的议题由各委员提出,市委主委确定。对列入会议的议题,分管委员和有关同志事先要做好准备,重大问题应先进行调研论证,提出具体方案,再提交市委全体会议讨论。市委委员定期向市委会议报告各自分管的工作。
  第十五条 市委会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开会,参会委员有过半数委员同意,方可形成决议、决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十六条 市委会全体会议的表决方式:选举和通过重要决议、决定时,采用无计名投票、举手表决或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市委会全体会议指定专人记录。通过的决议和决定应形成会议文件或会议纪要,由主委或受委托的副主委签发后上报或下发。
  第十八条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市委会全体会议的,主委或副主委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市委会报告。
  第十九条 市委会实行集体领导,重要问题必须由市委会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个人或少数人无权改变市委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在实施过程中,若需对市委会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由市委会重新决定。
第二十条 严格保密纪律。市委会全体会议讨论的内容和情况,除指定人员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外,与会人员均不得向外泄漏,违者应当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给予社内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市委会全体会议的职权。
(一) 听取和审议主任委员会议的工作报告;
(二) 审议以社市委会组织名义向中共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讨论向各级政协提出的集体提案;
(三)讨论决定社内重大活动;审议、批准新社员入社;对机关和支社请示的问题做出决定。
(四)讨论并推荐参加各级人大、政协的代表和委员以及政府、两院、有关团体的特邀(约)参政人员的名单;
(五) 讨论并决定秘书长人选;届中增补或调整委员时,要经过充分协商,以委员会扩大会议的形式进行民主选举。扩大的范围由主任委员会议确定。
(六) 讨论、制定市委会的有关办法、方案、实施意见和规章制度。
(七) 讨论、决定市委会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主任委员会议

  第二十二条 主委、副主委组成主任委员会议。市委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主任委员会议主持市委会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主委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2次,有重要议题时可临时召开碰头会。会议由主委召集并主持,主委因故不能参加,可委托副主委主持会议。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协商、民主决策。
  第二十四条 主委会议须有三分之二的成员出席方可开会,有过半数成员同意方可形成决议或决定。
  第二十五条 主委会议的表决方式:采用无计名投票或举手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主委会议的职权。
(一) 讨论并决定召开市委会全体会议的时间及议程,审议提交市委会全体会议的工作报告及有关文件;
(二) 学习讨论并贯彻执行社中央和省委的决议、决定和指示,组织实施市委会全体会议的决议,检查工作进展及落实情况;
(三)定期听取机关工作的汇报,讨论、处理社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四) 审定以市委会名义向上、下级组织及其它方面发出的文件;
(五) 讨论并决定市委机关干部的任免、晋升、奖惩等有关事项;
(六) 指导市委会所属基层委员会、支社的换届选举工作;
(七) 领导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工作。

第五章 市委会扩大会议

  第二十七条 市委会扩大会议的召开、议题和参加人员根据需要由主委会议决定,由主委或受委托的副主委负责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八条 应当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决定的某些事项,在不便召开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的情况下,可召开市委会扩大会议商讨和做出决定。
  第二十九条 重要理论的学习或重大突发事件的讨论,可召开市委会扩大会议。
  第三十条 市委会扩大会议的其他规定可参照第十五条至二十一条执行。

第六章 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市委设立四个专门委员会:参政议政委员会、科技经济委员会、文教卫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适应参政议政需要在市委会和主委会议领导下,组织成员进行经常活动的工作机构。市委会机关承办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充分发挥社的群体作用,结合我市实情,就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医药卫生、妇女及统一战线等方面的重要问题和热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反映意见,提出建议,履行我社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职能,提高参政议政的能力,在党和政府的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任免由市委会决定,委员由主任、副主任提名,主委会议决定。
  第三十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3人,委员若干人,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工作会议(主任会议或全体委员会议),一般1-2个月召开一次。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有关专业人士担任特邀员。
  第三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各自工作范围制定年度计划,每年确定几个专题,进行调查研究,写出专题报告,提出问题和建议,对于涉及范围广泛的专题,有关专门委员会可相互协作联合开展工作,每个专委会每年向市委会至少提交1-2份调研报告。
  第三十七条 社中央、省委专门委员会布置下达的专题调研任务,市专门委员会必须认真落实办理。
  第三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和基层组织要相互联系、配合工作。专门委员会所定专题,可向基层组织通报,基层组织可根据各自情况选定专题与专门委员会协作,共同进行调研,专门委员会应了解基层组织自身开展专题调查的情况,必要时给予配合,专门委员会要积极主动地与对口单位进行经常性联系,并形成制度化。
  第三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形成的专题报告和提案,要报请主委会审议处理,重要专题,提请市委会议讨论,听取意见,进行补充、修改,并决定处理意见。

第七章 基层组织

  第四十条 本市委会下属1个基层委员会,9个支社,支社的建立和改建,应在市委会全体会议指导下进行。
  第四十一条 基层委员会设主委1人,副主委2人;支社设主委1人,副主委1人,或不设副主委。每届任期三至五年。改选换届时的候选人情况报市委会正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选举。确定的候选人情况均应事先与所在单位中共党组织充分协商取得支持和帮助。民主选举结果报市委会备案。
  第四十二条 基层组织的主要任务是:
(一) 基层组织应根据市委会的决议和指示精神,结合本单位、本地区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并制定年度计划,年终向市委会汇报年度工作情况;
(二)在正常情况下,基层组织生活要坚持每月1次,力求内容切合实际、形式活泼多样;除本单位基层组织活动外,也可与其它单位基层组织联合举办地区性或专业性的专题活动、联谊活动;积极参与上级社组织布置的专题研讨及科技服务等活动;
(二) 组织社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有关方针、政策以及社章、社史,弘扬我社的优良传统,提高社员的素质;
(四) 在推动社员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注重调查研究,开展议政活动,围绕国家大政方针、社会重大问题献计献策,积极反映社情民意,支社每年应向市委会提交1份调研报告、3份以上提案;
(五) 联系群众,协调关系,加强团结。及时办理社员关系的转移、入退手续。对因身体条件不好或离退休年迈的社员,由基层支社领导定期联系,通报情况,交换意见并尽可能地关心他们的生活;
(六)发展社员,收缴社费。

第八章 发展新社员程序

  第四十三条 由要求入社的同志向组织递交书面申请和个人简历(包括学历证书、资格证书复印件)。个人简历包括:
(一)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二) 工作单位、现任职务和职称(包括主要社会职务)、专业;
(三) 主要学历(起止时间、学校名称、学位等);
(四) 主要经历(起止时间、工作单位、职务和职称);
(五) 主要成果(论文、科技成果、奖励等);
(六) 家庭状况(姓名、关系、年龄、单位及职务);
(七) 是否归侨侨属和有无海外及三胞关系。
  第四十四条 支社组织根据申请,经过联系培养,认为可以发展的,将书面申请和个人简历(包括学历证书、资格证书复印件)上报市委会,市委会经审核后,根据每年的发展计划,初步确定发展名单;
  第四十五条 支社组织在得到市委会通知后,应与申请人单位党组织沟通情况,听取意见,书写考察情况,认为合格后,应由支社负责人与申请人谈话;
  第四十六条 支社组织应将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及考察情况交社员大会讨论,经会议讨论同意后,将《申请入社登记表》发给申请人填写;
  第四十七条 《申请入社登记表》经支社组织和两名介绍人签署意见后,与有关材料及考察情况一并上报市委会。
  第四十八条 市委会在审查各项材料完备后,举行市委会全体会议进行审批;
  第四十九条 市委会议批准后,上报社省委审核备案。待获准省委备案后,方可通知申请人。社员的社龄,从市委会批准之日算起。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经社市委会全体会议通过后施行,解释权属九三学社马鞍山市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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