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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本社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社服从中央。
第十一条 本社的组织系统是:中央组织、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级、县级市地方组织及基层组织(直属小组、支社和基层委员会)。在社内实行分级领导,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社员的意见,下级组织要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组织的决议和决定,按有关规定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汇报工作。
第十二条 本社各级组织的领导机构,是各级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各级委员会,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对同级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负责,并受其监督。
根据工作需要和社中央的规定,可对各级组织的领导机构成员进行届中调整。
第十三条 经社的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可召开代表会议或全体委员扩大会议,讨论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本社发展组织坚持"以大、中城市为主,以科学技术界为主,以有一定代表性的高、中级知识分子为主",坚持在工作中发展,发展为了工作的原则,注重政治素质,发展与巩固相结合,有计划地稳步发展的基本方针和组织发展的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社的中央和地方组织的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合理设置工作机构,完善各部门职能,健全机关工作机制和各项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社的组织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统一祖国事业及其他社务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者,由上级组织给予表扬、奖励。
第十七条 社的组织违反社章,损害社的声誉和人民利益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检查、改组领导机构的处分,对社组织的处分,须由上一级组织提出意见,呈报社中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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