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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中央组织
第十八条 社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十九条 社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讨论并决定本社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项;
(二) 听取和审议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三) 修改社的章程;
(四) 选举中央委员会
(五) 推举中央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顾问。
第二十条 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如全国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其任期相应改变。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一条 中央委员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全社工作,其职权是:
(一) 执行全国代表大会决议;
(二) 听取和审议中央常务委员会的报告;
(三) 讨论并决定本社的重大问题;
(四) 选举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组成中央常务委员会。
(五) 任免秘书长。
(六) 决定召开全国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 中央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和秘书长一人,他们同时是中央常务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
第二十三条 中央常务委员会的任期与同届中央委员会相同,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义闭会期间领导全社工作。中央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会议召集并主持,原则上应每季度举行一次。中央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 组织实施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和决定;
(二) 召集并主持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
(三) 讨论并决定本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 讨论并决定社中央工作机构的设置及重要人事任免。
第二十四条 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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