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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三 学 社
 章 程


 

第四章 地方组织

  第二十六条 本社地方组织分省(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包括省辖市、自治州、直辖市的区)和县级市三级。一般不在县建立地方组织。
社的各级地方组织的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地方组织的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地方常务委员会决定,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组织由主委会议决定。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贯彻、执行社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和上级组织的决议和决定;
   (二) 听取和审议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三) 讨论、决定同级委员会的工作;
   (四) 选举同级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由同级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侯选人提名应充分发扬民主,认真酝酿协商,并征求上级组织的意见。
地方组织的委员会因故不能选举产生时,由上级组织指定适当人选组成临时领导机构。
  筹建地方组织,其领导成员由上级组织指定。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同级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地区社的工作,其职权是:
   (一) 贯彻、执行上级组织和同级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定期向上级组织报告工作;
   (二) 听取和审议同级常务委员会的报告;
   (三) 讨论、决定本地区重大社务;
   (四) 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组成同级常务委员会。
   (五) 任免秘书长。
  第三十条 地方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同时是该地方常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地方常务委员会在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地方委员会职权,领导本地区社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秘书长一人,并组成主委会议,主持社的地方工作。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如同级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时,其任期相应改变。地方常务委员会和地方领导人,在下届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社的日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务委员会和地方领导人产生为止。
  第三十三条 省级和省辖市级地方组织如有需要时可设立荣誉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