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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三十四条 本社基层组织有:直属小组、支社和基层委员会。基层组织的领导成员每届任期五年。
在同一单位、系统或地区有社员三人以上,可建立社的直属小组;有社员七人以上,可建立支社;在社员人数较多的单位、系统或省辖市的区,有三个支社以上时,可设立基层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直属小组设组长一人,必要时可设副组长一人;支社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均由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十六条 基层组织是社的工作的重要基础,其主要任务是:
(一) 根据上级组织的决议和指示精神,结合本单位、本系统、本地区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
(二) 组织社员结合实际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习有关方针、政策以及社章、社史,弘扬我社的优良传统,提高社员的素质;
(三) 努力发挥我社组织的特点和优势,在推动社员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注重调查研究,组织开展对国家大政方针、社会重大问题等的讨论,并按社的组织系统反映意见、建议;
(四) 关心社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
(五) 联系群众,协调关系,加强团结,过好组织生活;
(六) 发展社员,收缴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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